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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持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1-04

各持证排污单位: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日常工作中,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特别排放管控要求及“一厂一策”的相关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篇章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特别要注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均要按期提交。在生产过程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在2020年全面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核发“全覆盖”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打击和遏制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广泛营造排污许可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经营过程中,排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定期组织专家,开展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组织排污许可证管理技术帮扶,旨在全面提升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引导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到位。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需要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请各持证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天蓝碧水净土的美丽省会城市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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