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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及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污管处         发布日期:2020-03-04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及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21〕)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及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工作范围

    2019年度石家庄市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造纸、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2)中,2013-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已下发了纳入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范围的企业初步名单(附件1),石家庄市涉及38家,请各县(市、区)核实名单中已破产、关闭、停产的企业,对照工作范围筛选确定2019年新增或改制独立的企业,并完善相关信息,提出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企业最终名单。

(二)编制排放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请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依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重点排放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对于2019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单位热值含碳量按33.56t C/TJ计算,碳氧化率按100%计算。从2020年起,对于燃煤低位发热值缺省值将采用惩罚性缺省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辖区内发电企业开展上述参数的实测工作,保证我市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与科学性,避免造成企业损失。

排放报告核算编制与监测计划制定于310日前完成,报送方法另行通知。

    (三)开展核查与复核。企业名单确定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进行核查(复核)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

    三、材料报送

    请各县(市、区)将调整后的符合碳核查工作范围的企业名单按照附件1格式完善后,于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市局污染物排放管理处,同时报送各县(市、区)碳核查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及电话:张静  0311-85814310   

电子邮箱:wrwpfglc@163.com

 

附件:1..石家庄市2019年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覆盖行业及代码

3.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

4.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6



附件下载1:附件1:石家庄市2019年碳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名单.xls
附件下载2:附件2:覆盖行业及代码.doc
附件下载3:附件3: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xls
附件下载4:附件4:排放监测计划模板.doc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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