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7月1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交办的任务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企业废水产生环节的印染工序正常生产,且正在排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污水处理站治理工艺为:水解酸化+三级生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在污水处理站西侧设置有污泥浓缩池和污泥压滤间,现场检查时,其污泥浓缩池至污泥压滤间的输送泵管道断开,且从现场使用痕迹来看,其压滤机已长期闲置未使用。调阅其排污许可证显示,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6-49,年产生量为1.5吨。应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该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污泥最后一次转移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从在线平台数据体现其污水站自2023年10月至今均有生产,但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未发现贮存的污泥(危废)。执法人员从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东侧紧邻南侧围墙绿化带内侧发现一处长8.2米、宽7.2米、深1.8米的土坑,该土坑内露天储存褐色污泥,污泥深度1.1米,且该土坑未做防渗处理。根据现场的污泥性状看,此污泥坑内掺杂着雨水,含水量较高,经脱水压滤称重后重量为0.945吨(以该批次污泥转移联单为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同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53标准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取5%,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10%。因此,对该公司处罚款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