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4〕19号
石家庄中晟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8872M 法定代表人:聂军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西大街金马小区腾达园18号
2024年10月8日,按照执法APP推送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固定污染源烟气VOC(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2024年06月21日22时,标记正常生产,非甲烷总烃实测数据超标(58.174mg/m3)。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表1中印刷工业标准50mg/m3,超标0.16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2024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0,1.对环境影响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判定百分值为 1%-5%,建议取百分比 3%。2.违法主体类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判定百分值为 1%-5%,建议取百分比 3%。3.排放污染物数量:超标或超排放量因子数量1个,判定百分值为1%-5%,建议取百分比 3%。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全程陪同,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判定标准百分值0%。5.整改情况:该企业及时停运并全面整改,判定标准百分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情况累计取9%,《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对你公司应处以20万元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4:“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对该公司超标0.16倍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