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4〕10号
高邑鸿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580951071Q 法定代表人:雷军才
地址:高邑县高邑镇大夫庄
2024年8月1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高邑鸿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企业危废库中存放三袋废活性炭,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8,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1%-20%,取系数1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共计15%。对你公司应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2):“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