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经开110号
石家庄金冠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大同村村东5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8207371926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祖凯伦。
根据双随机任务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08月08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商砼生产线正常生产,无顶棚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三类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系数1%-20%,取系数1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执法检查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10%、10%、0%、0%、0%,合计取系数20%,处罚金额为肆万元。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62620109019188,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