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经开108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西辛庄顺达加油站: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西辛庄村西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8269206837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伟。
2024年6月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具备CMA资质的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西辛庄村西口石家庄市藁城区西辛庄顺达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进行现场检测。该加油站有四个加油机,其中三个汽油加油机、一个柴油加油机。共八把加油枪,其中六把汽油枪、两把柴油枪。根据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DP[2024]第Q2078号),该公司有两把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三类大气类序号43的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系数1%-20%,取系数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执法检查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10%、5%、0%、0%、0%,合计取系数15%,处罚金额为叁万元。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