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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6-14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加强我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经研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必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擅自拆除或停运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
二、对于重点监控企业,其污染处理设施停运的申请及批准等证明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当地环保部门必须建立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停运档案,停运时间精确到小时。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及时将属地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停运情况电子版(见附件1)报送至市环保局监测处、综合执法支队、信息中心、监测中心电子邮箱。并于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属地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停运情况抄报市环保局监测处、总量处、污防处、大气处、综合执法支队、督查中心、信息中心、监测中心备案。
四、报送2013年5月停运情况时连同1月至4月情况及联系人一并上报。
附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停运情况
            
     
                                                                   2013年5月28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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