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相关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除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将市级审批的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区环保局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审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除国家环保部、河北省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石家庄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省级立项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化工(除采用物理混合工艺)、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原料药生产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4.由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直部门实行联合审批或联合验收的房地产项目。
5.市级立项需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中建设项目位于市内五区、辛集市、平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藁城经济开发区、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的,按照本文第二、四、五项审批权限执行)。
6.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辛集市、平山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1.负责除国家环保部、河北省环保厅审批以外的所有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
2.省级立项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疗养、培训中心类建设项目。
三、各县(市)、矿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1.省级立项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和疗养、培训中心类建设项目。
2.市级立项的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3.县级立项,除化工(除采用物理混合工艺)、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原料药生产等报告书类以外的建设项目。
4.对生产过程采用物理混合工艺、没有化学反应,没有生产工艺废水产生、没有危险废物产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轻的化工类建设项目。
四、市内五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1.省级立项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和疗养、培训中心类建设项目。
2.市级立项,除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直部门实行联合审批或联合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原料药生产等报告书类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1.除国家环保部、河北省环保厅审批以外的,负责所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内设环保专门机构的管委会,由其委托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2.省级立项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疗养、培训中心类建设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园区管委会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一是依法审批。坚持依法、科学审批,深化源头防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规定,做到“七个不批”和“七个不验”,杜绝越权审批或审批关口把关不严现象的发生。二是完善审批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集体研究、信息公开等机制,使得各项下放权限在有效的监管服务中得以正确行使。三是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管委会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市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同时,加快审批速度,减少审批环节,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