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藁城-37号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藁城-37号
发布单位:经开区发布日期:2026-01-16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环2025藁城-37

 

当事人名称/姓名:河北玉满堂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30182MA0D6FDH4U  

地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339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问题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排污许可证副本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频次为1次/周,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信息显示采样时间2025年1月10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6mg/L;采样时间2024年7月7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1mg/L;采样时间2024年6月9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5mg/L;采样时间2024年6月2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4mg/L;采样时间2024年6月20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3.6mg/L。均无上述采样时间纸质版的自行监测报告。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藁城-3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在12月27日提出申辩意见,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藁城-37号)所涉拟处罚决定持有异议,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主体错误,不应由你(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共提出以下理由:“1.我公司已依法履行排污检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无违法故意及行为。企业已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北正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公司排污情况的定期检测及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技术服务合同》。要求该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填报检测信息。定期核查平台信息填报情况,未发现异常提示或违规预警。我公司自始至终无规避监管、隐瞒排污信息的主观故意,未实施“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信息”的违法行为。2.处罚认定责任主体错误,我公司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要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其适用前提是排污单位自身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本案中,我公司已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方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前置义务(检测数据生成与填报),相关义务的未完成系第三方机构违约及违规操作导致,与我公司无关。3.处罚依据适用错误,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0计算处罚系数,申辩人一是不存在“不配合检查”的情形(全程配合2025年11月18日的调查,提供了现有全部资料);二是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河北正凡公司补报信息、提交纸质报告,已完成全面整改。三是案涉情形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完全符合裁量基准中“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免情形;认为将第三方机构的过错归咎于我公司,并据此计算处罚系数,适用依据错误。”

经集体研究讨论,针对此案件我局认为:1.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的五日生化需氧量采样时间和检测数据与纸质检测报告完全不符,数据来源并非询问笔录中回答的“上周监测数据”,也并非申辩材料中提到的“平台数据为申辩人在线设备数据”,你公司在线只有PH、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数据,并无五日生化需氧量数据,数据来源完全没有依据,故你公司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事实存在,清楚无误。2.处罚主体无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故处罚主体应为“排污单位”,即河北玉满堂纸业有限公司。虽然你公司已签订合同委托三方公司,但合同约定不得对抗法律法规。“排污单位”作为法定的责任主体,委托三方公司不转移法定义务与责任,法定责任不得因委托而豁免。3.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①你公司存在“不配合检查”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你公司委托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在执法人员调取的书证材料上签字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拒绝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均为真实记录,全程有录音录像为证)签字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配合调查的”具体表现。在《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0处罚系数裁量“不配合检查的”1%~10%中取系数5%,裁量适当。②你公司提出的“案涉情形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完全符合裁量基准中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免情形”,我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0在处罚系数裁量中“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并未计算处罚系数,裁量无误。综上,你单位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0的规定,“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延迟30日以上”百分值取15%,“公开污染物信息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百分值取8%,“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纸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百分值取15%,“不配合检查的”百分值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的。合计取系数为43%。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捌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