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藁城-32号

 
 
石环罚〔2025〕藁城-32号
发布单位:经开区发布日期:2025-12-24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环2025藁城-32

 

当事人名称/姓名:石家庄市藁城区逾新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301826958683661  

地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南侧兴安村西    

根据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水污染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历史数据自2025年6月26至10月24日期间,每日夜间均标记停排6-8小时,但其每日标记停排期间,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量计显示仍有流量,此状况持续时间长达四个月。经查看该企业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今年以来未进行比对监测。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藁城-32号)及《送达回证》等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今停产整治: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则(水类)》序号97的规定,裁量要素中违法行为类型标准“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百分值取1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取0%,配合检查,百分值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取0%。合计取系数为20%,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