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永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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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力照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北 1500 米(张村西南)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 涉嫌危险废物去向不明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危废收集合同显示双方协商确定废弃物转移时间前,应填写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联单创建。查看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显示单位正在注册中,状态为【提交备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二)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2)之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