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政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BN490C2W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兴安大街116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对石家庄环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通过查阅ZWJC(2024)第YS2024-001号验收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月24日你公司对石家庄环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石热中继能源站(含部分进出线)项目4、5、6号补燃机组排放口烟气黑度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为4号补燃机组15时33分至17时03分、5号补燃机组8时10分至10时10分、6号补燃机组15时36分至17时06分。调阅石家庄环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石热中继能源站2024年1月24日8时—20时运行日志及DCS曲线运行图发现,4、5、6号补燃机组于19时开始运行,监测时段4、5、6号补燃机组未运行,但你公司仍对排放口烟气黑度进行监测并出具数据及合格检测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工况运行记录、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复核,被检测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对烟气黑度有监测要求和执行标准,你公司的其它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5〕1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他类)序号21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判定标准“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百分值1%~60%,鉴于该公司涉及出具虚假报告1份,属情节一般情形,百分值取30%;该公司配合调查,百分值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百分值取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