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5〕11号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5〕11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发布日期:2025-09-1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511

河北省省直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3630C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2024、2025年在对冀A23C27、冀ASV930、冀A659A8、冀AE2930、冀AAQ252、冀A3939M、冀A859TX、冀A1593等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称“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15号)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请求我局对此能够不予行政处罚。”主要理由:第一,公司属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直汽车服务中心所属企业,省直汽车服务中心所属人员工资全部由公司发放。目前,由于经济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困难,财务收支一直处于亏损状况,员工工资难以发放。第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22年8月20日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明确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公司此行为产生的原因,不是公司故意所为,是公司员工责任心不强,审核不严格。第四,此行为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贵局进行调查并认真落实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第五,公司发生上述行为属于首次。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据此,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4)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3辆以上的,31%-60%;你公司积极主动召回违规检测的上述8辆机动车并对车辆进行复测,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系数4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取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共计取50%;20万元×50%=1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