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5号
高邑县双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697585642D 法定代表人:国志芳
地址:高邑县千秋路西头路南20米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2025年3月份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的要求,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2025年3月12日对冀AKH447号牌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该车辆外观检验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与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不一致,你公司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3月24日,检测冀AH5RO7号牌车辆时,将车辆基本信息中的驱动方式登记由前驱、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更改为全时四驱、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5〕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系数百分值为3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取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百分值为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