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66号
平山县恒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9N6UM8G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回舍镇张齐村南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擅自关闭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1%-20%,取系数15%;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共计20%;20万元×20%=4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