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河北佰斯特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占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73293997XM
地址:高邑县秦留村南
2024年9月1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检线索核查发现,企业北侧有一空院,院内有一土坑,坑内堆放约200个废滤布,现场由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滤袋附着物进行采样检测。9月29日,河北中旭出具《鉴定意见书》(中旭鉴定〔2024〕环字062号),废滤布上面的黑色附着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旭鉴定〔2024〕环字062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固废类)序号153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1%-10%,取系数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为10%。按照系数计算应处罚款10万元。对你公司应处以壹拾万元罚款。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听证,我局部分采纳听证意见。旧滤布总重95公斤,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公司院内堆放未离开厂区,属于可控状态。废滤布清运后,监测坑底土壤生态环境未受到含锰污染物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3):“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规定,对你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