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石环罚〔2024〕60号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60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2-04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460

石家庄市上京实业公司上京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CXNX78A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石闫路收费站南200   

我局于2024年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采样检测。HBDP[2024]第Q2096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4#、5#、6#、8#、11#、12#、14#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BDP[2024]第Q2096号)、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3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1%-20%,取10%。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的0%合计取系数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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