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62号
当事人名称:井陉县京华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全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7532156E
地址:井陉县武家庄村
2024年8月9日按照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推送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由河北中旭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单位碳化工序排放口进行了手工采样检测。中旭环检字(2024)第ZF0086号报告显示,你单位碳化烘干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值浓度为:49.8mg/m3,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排放规定的限值(10mg/m3)。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副本中相关规定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经复核,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74号)、石环罚听通〔2024〕1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31)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百分值为6%-10%,取值8%。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百分值为11%-20%,取值15%。违法频次:该公司一年内首次违法,取百分值5%。整改情况: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取百分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调查取证中均予以配合,建议配合检查情况取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合计取系数为28%。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