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金德伦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55489588F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北街
2024年9月3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APP交办线索现场检查该单位未生产,经查阅该公司乳油车间废气监控设施数据显示,2024年7月29日8时48分-11时52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9时为134.871mg/m3、10时为125.101mg/m3、11时为93.678mg/m3,超过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排放规定的80mg/m3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乳油车间废气监控设施数据、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APP自动监控乳油车间在线排放口2024年7月29日数据截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副本中相关规定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百分值为1%-5%,取值3%。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百分值为1%-5%,取值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百分值为1%-5%,取值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调查取证中均予以配合,建议配合检查情况取百分值0%。整改情况:经复查该企业已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取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合计取系数为9%。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24年12月6日应你公司请求举行听证会,采纳你公司听证意见,此次超标因乳油车间两个进气口的切换阀突发故障,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所致,故障发生后,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车间的调试,期间废气治理设施一直在运行,当天日均值未超标,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请求免予处罚。经复核,当事人已对设备进行巡检,乳油车间两个进气口的切换阀突发故障,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1):“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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