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65号
河北惠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兰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5896753689
地址:深泽县晋深公路东侧(魏村村南)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新增2000吨抗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2024年7月25日建设完成,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该项目建成后未正式投入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石行审环批〔2024〕49号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报审后未批复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由于该企业年新增2000吨抗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4年5月15日报审,2024年5月19日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批复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持续时间为5个月,且已建设完成,故取系数30%(裁量标准16%-30%);第二项: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系数15%(裁量标准11%-20%);第三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系数0%;第四项:整改情况,2024年12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已完成整改,取系数0%(裁量标准0%);第五项: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30%、15%,合计取系数4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零柒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