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4〕23号
河北车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88150199G 法定代表人:吴晓辉
地址:新乐市工业新区维七路南侧(南双晶村)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开展检查,发现问题:2024年3月23日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保定市鑫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转移来的废机油危险废物,该企业2024年3月23日入厂的称重单显示,车号冀FM1485,下午15:11入场称重,净重31.77吨,原料入厂分析检测报告单显示2024年3月23日检测,分析样品为车辆冀FM1485运输的原料废机油,外来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入库单编号:2024032301,显示产生单位为保定市鑫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入库时间2024年3月23日16:30入库,废物重量31.77吨。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保定市鑫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转移来的废机油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参照2024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固废类)序号152,1.违法行为类型,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的,百分值为31%-40%,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的危险废物重量31.77吨,取3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该公司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对你公司应处以肆拾万元罚款。根据现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填写电子转移联单属于备案制管理,你公司未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违法行为虽未列入《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与清单中“环评登记”、“排污登记”等违法情形具有同等“轻微性”,未填写电子转移联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