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64号
晋州市欣茂金属制品厂:
经营者:张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3MA083J5T1B
地址:晋州市张家庄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9-20日,对你公司DA001、DA002两个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检测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负荷约90%,河北秉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你公司DA001、DA002两个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检测。10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秉信(检)字BXJD202410-02号):结果显示:烘干炉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浓度22mg/m³(排放标准≤10mg/m³),超标1.2倍。氮氧化物浓度466mg/m³(排放标准≤100mg/m³),超标3.66倍。酸雾净化塔排放口DA001,氯化氢浓度23.5mg/m³(排放标准≤20mg/m³),超标0.175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秉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秉信(检)字BXJD202410-02号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0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二倍以上的,百分值11%-20%。你单位烘干炉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超标3.66倍,取12%。第二项:违法主体类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百分值6%-10%。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无机盐制造,属于重点管理,取7%。第三项:排放污染物数量,超标或者超排放量因子数目,3个及以上,百分值11%-20%。你单位共3个排放因子超标,取12%。第四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检查及调查期间,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系数0%。第五项:整改情况,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待复查检测合格后再进行生产,取系数0%。第六项: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31%,100×31%=31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