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5号
石家庄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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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提供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二季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2024)-82号)远程巡查问题线索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4点26分对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473AZ解放牌大型牵引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你公司为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该车辆通过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7.5复印件及冀A473AZ解放牌大型牵引车尾气检测冒蓝烟视频光盘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3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系数百分值为2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取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百分值为0%,合计取系数为2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