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51号
石家庄太行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575422668 法定代表人:程会敏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张村出口南邻
2024年8月6日夜,根据分表计电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西侧厂房内有工字钢存放,其中一条工字钢表面涂有油漆,用手触摸油漆未干,现场油漆味明显,现场有刚使用的油漆桶,地面刷漆痕迹明显,且大门敞开,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刷漆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提交了申辩书,认为:“公司立即主动采取了改正措施,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将现场工字钢移走并进行厂房清扫。在环保部门的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毫无保留地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认真听取检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公司一直致力于环保工作的投入和改进。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断加大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投入,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的经营压力较大。如果此时承受过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3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是否配合执法:配合检查的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取系数为4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