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2号
赵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82587888X
地址:赵县赵州镇柏林街南头路西
2024年9月2日,根据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2024年8月23日【石环监比对(2024)第007号】监测报告,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氨氮、COD比对结果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比对依据要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石环监比对(2024)第007号】监测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9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97,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1%-20%,取系数1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10%;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取系数10%。合计取系数为3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