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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41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1-14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1

赵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82587888X

地址:赵县赵州镇柏林街南头路西

2024年8月22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线站房氨氮在线监测系统未使用等比例采样器,氨氮采样方式采取每2个小时从污水排放口直接抽取,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水质自动采样器使用要求不符,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202410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8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97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1%-20%,取系数1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10%;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取系数10%。合计取系数为3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2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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