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43号
石家庄通畅公路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悦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MA0CT0MQ9W
地址:赵县南柏舍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石料加热滚筒正在运行,滚筒前端传输履带密闭不严,存在物料遗撒现象,物料粉尘堆积至地面,工业物料传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粉尘管控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1%-20%,取系数1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共计15%,20*15%=3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