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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55号
河北卓峰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85429629P 法定代表人:刘柱森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胜利南街903号
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执法系统推送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微量元素给料机投料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其微量元素给料机投料口未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废气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造粒工序皮带落料口集气罩破损,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9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标准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1%-20%),按10%执行。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5%执行。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按0%执行。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执行。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按0%执行。综上所述建议取系数15%(20万元×15%)为3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