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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27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0-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7

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45426006E  法定代表人:王勇胜

地址:鹿泉区白鹿泉乡郄庄村支角沟

2024年8月6日,根据分表计电数据异常线索对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目前由河北前行路桥有限公司租赁经营,(河北前行路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同一场所),生产区共一条沥青生产线处于停止产出状态,现场共有沥青储罐9个,其中2个为改性沥青罐(温度计损坏),7个普通沥青罐,其中的3个罐温度显示为180摄氏度,2个温度显示60摄氏度左右,2个120摄氏度左右,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级副本中相关规定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20248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4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百分值为21-30%,取值25%。违法频次:该公司一年内首次违法,取百分值5%。整改情况: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取百分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调查现场负责人由于未联系到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予在笔录中签字,但对调查积极配合,得到授权后在后期调查取证中均予以配合,建议配合检查情况取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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