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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2号
石家庄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D2TPLXM 法定代表人:李贝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栾武路交口西南角
2024年7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石家庄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调阅石家庄铭达检测有限公司历史检测视频发现:2023年1月3日重柴检测线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93L2A号牌车进行排放检测时共有三次检测过程(分别为2023年1月3日9时20分至9时26分;10时17分至10时29分;11时09分至11时13分),视频显示9时20分至9时26分、10时17分至10时29分两次检测过程中分别有检测工作人员对风机进行移动,移动至检测汽车(冀A93L2A)右侧中部位置。10时17分至10时29分检测过程中检测工作人员开启风机,11时09分至11时13分检测过程中风机仍在汽车右侧中部位置。且三次尾气检测时可见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筒深度均明显不足40厘米,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法)》(GB3847-2018)规定,但出具了11时09分至11时13分检测期间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130124962301031113450046。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4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版)(大气类)序号45标准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3辆车以下的1%-30%),按10%执行。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5%执行。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执行。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按0%执行。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上所述建议取系数15%(20万元×15%)为3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10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