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20号
晋州市盛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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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北冻光村村北
2024年7月4日网络巡查,发现2024年5月24日9时39分在你公司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30N3S号牌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冒蓝烟排放的情况下,你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公司为检验不合格的冀A30N3S号牌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7.5复印件及冀A30N3S号牌车尾气检测冒蓝烟视频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1%-60%;你公司积极主动召回冀A30N3S号牌机动车车并对车辆进行复测,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系数2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共计取20%;50万元×20%=1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