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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17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8-0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7

石家庄泓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MA0DRYW7XH  

地址: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石炼宾馆2320室

法定代表人:史敬

2024年6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对你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危废贮存场所门口露天堆放污泥脱水间的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碳约240公斤和机械设备维修所产生的废机油约600公斤,未按相关规定放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20247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3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固废类)序号126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取系数5%;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系数10%;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 取系数比例分别为5%、10%、0%、0%、0%,合计取系数为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81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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