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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12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7-05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412

石家庄康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8HP8308  法定代表人:王会强

地址:正定县东柏堂村富强路8号

2024年4月26日,根据省厅交叉执法组发现问题交办,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康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4年4月23日省厅交叉执法组发现问题情况属实。该公司两级活性炭箱内颗粒状活性炭用编织袋填装放入碳箱,活性炭起不到吸附治理作用,废气通过箱内大量空置空间直排,Vocs 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分值1%-10%,你公司活性炭箱内大量空置空间,活性炭起不到吸附治理作用,废气直排,取系数10%;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积极整改,取系数0%;:积极配合调查,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75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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