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0号
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贡立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824373164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81号鹿岛V谷科技工业园25号楼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分表计电监控平台和国网晋州市电力公司用电量数据等显示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在监测(检测)期间未正常生产。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无生产用电量情况下进行监测并且出具了合格的2022年三季度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AHJ-2022-08105) 、2023年一季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AHJ-2023-02052)。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中出具虚假监测(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运行及设施运行信息日报表》、国家电网晋州市供电公司提供的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日用电量明细表、《关于对监督帮扶发现弄虚作假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4〕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57)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涉及2份监测报告的11%-20%,你公司在企业无生产用电情况下出具虚假监测(检测)报告性质恶劣,取系数2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该案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督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系数20%,共计取45%;50万元×45%=22.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