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9号
石家庄盛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43401542M 法定代表人:庞文珲
地址:晋州市赵位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显示地下水(厂区监测井)监测频次为:1次/年。经查,你公司利用取水井(自备井)作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使用,未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规范》(HJ164-2020)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地下水监测要求、《地下水环境监测规范》(HJ164-2020)、《关于对监督帮扶发现弄虚作假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4〕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83)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检测的1%-20%,你公司自2022年开始对地下水进行监测一直未按规定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取系数20%;违法频次:首次违法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2024年6月7日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建设了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1%-5%,取系数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20%,该案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督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系数20%。共计50%;20万×50%=10万。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