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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5号
石家庄源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MAD54FB16F 法定代表人:袁旭阳
地址:灵寿县寨头乡寨头村南台庄588号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乡镇站点高值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无任何环保手续,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现已建成一条生产线,年产水洗砂50万吨、石子150万吨,生产工艺为:原料-卸车-料仓-给料机-鄂式破碎机-中间料仓-给料机-圆锥破碎机-一级筛分-中间料仓-给料机-板式反击破碎机-二级筛分(筛上料返回破碎机,中间料作为石子成品,筛下料进入洗砂)-洗砂-除杂-脱水-成品,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一条生产线。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环评类)序号1标准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1%-15%),按7%执行。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1%-20%),按15%执行。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执行。4、是否及时整改(及时停止建设的0%),按0%计算。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按0%计算,你公司违法行为最高法定处罚上限为:354.2万元(项目总投资额)×5%=17.71万元,建议取系数为22%(17.71万元×22%)为3.8962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捌仟玖佰陆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