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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3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3-13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3

石家庄神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27651776414     法定代表人:魏小青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26号

20231129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APP推送“双随机”任务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看其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显示为废水重点管理单位,其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栏显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PH值、COD、氨氮自动监测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1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9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水类)序号70标准: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取30%,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2.5%,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37.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36    



附件下载1:处罚决定书.pdf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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