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志良,身份证:13233619721124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白家河村
根据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巡查及乡镇站点高值区利用无人机进行飞检线索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月25日对你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建筑废弃物、矿山废石破碎、单线年产混凝土实心砖5000万块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出具了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你作为主管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六个月,且公司主动停止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