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3〕57号
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9RTXB1Y 法定代表人:姬志辉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69号新华锦鲤商务中心409室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大气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推送任务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6月20日对被检测公司磨进行采样检测,现有证据证明2022年6月20日被检测公司处于未生产状态。你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资料、ZCHJ202203209号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用电量记录和设备运行台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8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57的规定,1.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涉及1份监测报告的百分值1%-10%),按5%执行。2.一年内违法次数(第三次行为的),按15%执行;3.是否完成整改(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按0%执行。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计算。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按0%计算。合计取系数2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