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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决〔2023〕3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3-12-05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石环不罚决20233

赵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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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家庄市洨河流域出境断面超标线索排查工作要求,本机关于20231017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9月21日至22日废水排放口废水氨氮浓度为2.45mg/L,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2mg/L),超标0.225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水类序号73裁量情况如下:1.对环境影响程度:超标一倍以内百分值1-5%,取值3%; 该单位环评报告项目类型为环评报告表百分值6-10%,取值8%。2.违法频次:该公司一年内首次违法,取百分值5%。3.整改情况: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取百分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百分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根据以上裁量规则累计裁量取值为16%,应处罚款壹拾陆万元。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HBLZ检字(2023)第09047号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一定期限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5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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