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近期部分国控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21〕-190)、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1〕15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领导在全省人为干扰国控自动监测站点儿运行警示教育会上的讲话的通知》(〔2021〕-290)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厅、市领导讲话精神,规范我市国、省控空气、水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防止人为干扰自动站运行,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6月15日市环境预测预报中心《关于印发国(省)控、省控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巡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自6月19日开始,预测预报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石家庄国(省)控、省控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清单及分工安排,正式开展每两个月一次的对辖区12个国控、37个省控点位及20个省级开发区园区点位进行例行性巡检工作。
一、点位巡检人员分工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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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省)控点位巡检工作内容
(一)国(省)控空气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擅自变更、移动环境监测点位;
2.在采样头周边20米范围内喷水或其他物质,采用喷淋喷雾设施干扰采样环境;
3.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空气自动监测设施;
4.未及时报备批准情况下,在监测点周边500米范围内从事施工抑尘、道路洒水、人为冲刷(洗)等活动。
(二)省控开发区空气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擅自变更、移动环境监测点位;
2.对切割器或采样管道加装吸附性滤料,人为遮挡、堵塞、干扰、破坏采样切割器或采样管道;
3.在采样头周边20米范围内喷水或其他物质,采用喷淋喷雾设施干扰采样环境;
4.擅自遮盖或转动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控,造成数据异常;
5.人为干扰、破坏、损毁监测站房、通讯线路、监测设备、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系统及其他监测设备;
6.非运维单位人员,擅自进入站点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20米范围内;
7.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空气自动监测设施;
8.设置专门断电闸盒、频繁断电断网等人为故意干扰监测数据行为;
9.未及时报备批准情况下,在监测点周边500米范围内从事施工抑尘、道路洒水、人为冲刷(洗)等活动;
10.其他人为造成监测数据异常的行为。
11.运维单位负责区域环境卫生情况;
12.检查主要监测设备、质控设备、监控设备、传输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设备参数核实、流量测试、零点和跨度检查等;
13.检查运维是否满足要求,记录是否完整,辅助设施维护是否及时;
14.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测设备或更改设备参数和应用程序的问题;
15.检查地方政府保障情况,是否存在直爬梯、二道门等影响正常巡检和运维的现象。
经查,全市69个国、省控和省级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整体良好,个别开发区站存在直爬梯、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已要求进行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石家庄市环境预测预报中心将继续立足国家、省厅和市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做好国、省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点位空气站日常巡检工作,立足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切实加强对区、县辖区国、省控点位周边人为干扰数据行为排查及省级开发区园区点位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监管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和有效,为我市全年空气质量“退后十”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