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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1〕39 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1-04-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裕华区兴达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8600013936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宋村                                  

法定代表人:程小兵               

我局于2021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期间,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调查终结报告、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3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石家庄辖区内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受理现金缴款非税收入。缴款方式如下:

1.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

2.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缴纳现金;

3.到开户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01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证号:01-000032

罚没许可证副本证号:01-000032-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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