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
斩断利益链条铲除环境污染滋生土壤
□ 本报记者 周斌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严惩跨省环境污染犯罪
【基本案情】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黄冠群等人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等人进行非法处置。李长红等人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18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冠群等12人有期徒刑6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认定单位犯罪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2017年12月,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海瑞联系了徐鹏鹏,徐鹏鹏、徐平平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海瑞会合,进入公司抽取废液,3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市政窨井内。
2018年8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应伟达等5人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缓刑期禁止相关从业活动
【基本案情】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为危险废物。云瀛公司总经理乔宗敏、工作人员陶薇在明知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辖区污水井、下水道等,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
2018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名为运输贮存实为非法排放
【基本案情】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产生氮渣和钡渣,氮渣属一般废弃物,钡渣属危险废物。宏泰公司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租赁土地堆放氮渣。公司副总经理张正文、环保专员赵强在明知钡渣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联合贵州省环保厅开展专项督查,查获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经测绘,宏泰公司废渣堆场堆渣量达90242.5吨,随机抽取的50个样本均检测出钡离子。
2017年11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
【基本案情】广东省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将废油、废弃物等交给刘土义处理。刘土义还联系广东其他企业提供废油,然后由柯金水、韦苏文联系车辆将废油运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等地,韦世榜负责找场地堆放、倾倒、填埋。梁全邦、韦武模应韦世榜的要求,负责在武宣县境内寻找场地堆放废油并组织人员卸车,从中获取卸车费。韦文林等5人应韦世榜的要求,负责在象州县境内寻找场地倾倒废油并收取酬劳。经现场勘验及称量,本案中被告人在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倾倒、填埋、处置的废油共计6651.48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45万元。
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土义等17人有期徒刑5年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本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