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5〕5号
当事人:石家庄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FQBHR15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总磷和总氮监测仪使用单独采样接头进行采样,样品为瞬时水样。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编号CZHJ(2024)0301号不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9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要求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