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5〕4号
当事人:石家庄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FQBHR15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月1日污水总排口总氮加权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5.4mg/L,超过了《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总氮日均值15mg/L的排放限值标准。超标0.027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