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3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嘉祥有色金属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郝费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7LM8GX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后营村
2025年2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新建有12个储罐,尚未投入使用,新建的12个储罐未在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显示;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显示滚球机为2台,厂区生产车间内共有生产设备滚球机5台,其中2台滚球机在产使用,新建的2台滚球机尚未投入使用,其余1台滚球机已报废。新增生产设备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55万元。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报批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系数10%;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系数16%;整改情况:及时停止建设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为26%。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柒仟壹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