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38号
石家庄安广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朋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DK9QX1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龙泉大桥西行300米路南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发现问题的通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干扰OBD检测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在OBD检测环节当中使用干扰车辆OBD信息的设备,致使651份OBD信息产生三码一致的情况,从而达到OBD不合格车辆检测合格的目的,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OBD读取信息数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八轮次发现问题的通知》、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裁量要素中违法行为类型判定标准“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2次及以上的,或者1次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5份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百分值61%-80%,鉴于你公司涉及出具虚假报告651份,属情节严重情形,百分值取80%;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百分值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百分值取0%。合计百分值为80%,50万元*80%=40万元。你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75元/辆,涉及651辆车,违法所得4.882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并处罚款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