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0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140200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吴家营村村西
2024年8月1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1301000657140200001U,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7月14日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喷漆工序正常运行,2个喷烤一体房一直在进行喷漆、烤漆作业。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过期后仍在进行喷漆作业并排放污染物,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4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按11%-20%。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自2023年7月14日到期至今超过一年,取系数11%。2、违法主题类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的按1%-5%。该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取系数3%。3、排放污染物类别:生活、服务业、农业等废气、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的,按1%-5%,该公司产生生活服务业废气,取系数3%。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的,按0%。该公司配合执法检查,取系数0%。5、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按1%-5%。该公司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喷漆房已停用,停止了排放废气污染物,取系数3%。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该公司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按0%。合计取系数为2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