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6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柯能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5715462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东京北康华街8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10月23日至28日,4#、7#、8#三台热压烧结机均有运行记录,存在未落实石家庄市自2024年10月22日12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管控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热压烧结机烧结跟踪卡、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10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生产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取系数5.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系数5%;排污管理类别:登记类管理取系数 2%;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方面;II 级应急管控期问违法生产取系数 10.5%;配合调查取系数 0%;完成整改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 23%,罚款3*23%=0.69万元。《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清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甲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